“知假买假”的法律漩涡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请求的案例,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对“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进行了答复,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公认,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知名打假人王海对上游新闻记者回忆表示,过去一段时间食品药品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职业打假人和很多地方机构建立了默契,大量“知假买假”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但随着打假人群体的壮大,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的态度便开始改变,各地对于职业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应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认识开始变的不统一起来。

  上游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食品”“十倍赔偿”“打假”为关键字检索出2022年裁判文书数百篇,随机挑选前100篇文书进行梳理发现,各家法院判决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有19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共有81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判决中,除了证据不足的程序性理由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认为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消费者身份,进而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810号判决在众多涉及“知假买假”的案件中颇具代表性。法院查明,2019年1月30日,职业打假人李某通过淘宝购物平台购买了被告人生产的“宫廷御贡”礼盒20盒,随即原告便以涉案商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生产日期为由诉至法院。原告提交了相应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后,北京互联网法院支持原告主张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支持十倍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判决的说理部分对驳回索赔请求的原因进行了说明,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因此食品标签的标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而要区分具体情形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提交了相应的生产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原告多次诉讼索赔,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对食品类似瑕疵的认知要远远高于普通消费者,涉案产品生产日期的标注问题不会对原告造成安全误导”。

 ▲2023年1月31日,辽宁大连中院发布最新判决,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3年1月31日,辽宁大连中院发布最新判决,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对于当事企业的“索赔”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市监局这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如何一视同仁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经营主体的权益,从学术界到实务界再到舆论界,已引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