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遂宁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关于做好全省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需要,2023年上半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3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名额

  本次面向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2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2023年上半年遂宁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附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聘用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资格审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的毕业证、资格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或不予聘用,责任由本人自负。

  技工院校毕业生,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招考对象为“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岗位,除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外,还包括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单位本次招聘对象范围。2023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二)报名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7年3月18日及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详见附件)。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和所获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和“招聘专业”两栏分别相符;

  (5)截至面试资格审查时,报考者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占编人员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出具书面同意;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且在禁考期内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5)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6)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7)现役军人和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8)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9)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政策法规明确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信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情形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