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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员工挂机偷费 退一赔三理所当然

2021年03月02日 11:03 新浪四川城事 

  宝兴县消费者岳某某在2019年8月,发现其名下手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挂靠陌生电话后,立即与移动公司交涉,要求取消挂靠电话。移动公司半年多时间未做取消处理,导致发生超额通讯费近500元。岳某某在查询消费清单并截图保存证据后,于2020年4月投诉到宝兴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希望消委会出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岳某某于2019年8月,因办理其他通讯业务去移动公司查询打印消费清单,结果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电话下挂靠了陌生电话,岳某某当场和移动公司人员交涉,移动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下来核查取消。今年4月,岳某某收到移动公司催缴超额话费的通知后,感到十分疑虑,觉得自己未打多少电话,也未使用多少流量,不应超过自己所办理的业务套餐资费标准,便通过手机APP掌上移动再次查询消费清单,结果发现,其名下挂靠的陌生电话并未取消,并且挂靠的该电话从去年9月到今年4月,累计产生费用近500元。经移动公司调查,由于岳某某是单位职工,电话费由单位直接和通讯公司对接实报实缴,在未超额的情况下,消费者都不会去留意自己的话费是多少,详细情况是怎么样。这就导致了通讯公司个别工作人员有空子可钻,发现某人的电话费用经常在套餐上限还有一定额度的时候,悄悄在该电话下挂靠一个号码,只要这个号码产生的费用和机主的费用累计不超限额,机主很难发现,以此达到免费使用还不易被发现的目的。

  经过消委工作人员的法律宣传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移动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由移动公司自行处置,消费者所受损失按消费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规定,退还额外收取的通讯费,并赔偿岳某某1500元,岳某某对调处结果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由于移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个别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消费强加在消费者头上并由消费者买单,性质极为恶劣。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并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本案按消费欺诈予以处理,退一赔三是合理的。(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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