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

  4男子眉山内江两地作案三起,盯上“特殊女性”

  2016年9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被告人饶某、王某、黄某、陈某四人犯绑架罪。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饶某与王某商议绑架从事有偿服务的女服务员,然后找其老板索要赎金,但考虑没有车辆遂联系被告人陈某一起。为实施绑架行为,饶某安排陈某出面贷款并以王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二手绿色哈飞路宝汽车。

  5月7日下午,三被告人驾车至威远县。当晚11时左右,王某将被害人钱某骗至车上,随即三人将钱某挟持控制,驾车驶离威远往仁寿方向行驶。途中汽车损坏,三被告人遂让汽车修理店店主驾车搭乘他们至仁寿县新店乡,在饶某提前找好的一岩洞内躲藏。饶某持刀恐吓威胁被害人钱某打电话给其老板、亲友索要赎金2万元。8日晚11时许,饶某等人在成都确认收到15000元赎金后,遂为钱某在成都华阳一酒店开了一个房间,三被告人便自行离开。

  法院还查明,而在这起绑架案之前,被告人饶某还伙同王某和黄某在眉山和内江两地实施了两起绑架案。被绑架的对象,依然是从事有偿服务的女服务员,两起绑架案涉案1万余元。

  供述:

  嫌工资低,几个年轻人走上了犯罪之路

  被告人绕某供述称,2016年3月,因为工资太低,他便与朋友王某在成都商议找点事挣钱。于是,他提出了可以绑架从事有偿服务的女服务员,然后找其老板索要赎金,王某表示同意。饶某称,“考虑到多一个人和一辆车更方便实施,于是,他又联系了朋友黄某驾车到成都商议绑架的事。”

  2016年4月21日,黄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成都,与饶某、王某共同商议绑架事宜。当晚11时左右,三人驾驶该面包车来到眉山市朱市街,将被害人向某某骗至其所驾驶的汽车中。随即三人将被害人向某某挟持控制,将其带至饶某提前找好的位于仁寿县新店乡的一处岩洞内躲藏。而后饶某持电棒强迫向某某给朋友打电话索要5000元。2016年4月22日下午,三被告人在确认赎金到账后,驱车前往资阳车站后将向某某放走。饶某、王某、黄某三人平分了赃款。

  第一次作案便轻易得手,被害人也并没有报案。这无疑让饶某等人更加有恃无恐。于是, 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饶某再次向王某和黄某提议到内江城区去“干一票”,绑架对象依然是从事有偿服务的女服务员,然后找其老板索要赎金。

  24日凌晨2时左右,三人在内江城区如法炮制,黄某以找从事有偿服务的女服务员为由,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其所驾驶的汽车中。随后三人将被害人带至预先选定的山洞内。直到25日下午,饶某将6800元赎金取出后才将陈某某放走,并与王某、黄某平分了赃款。这一次,被害人同样没有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