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触犯重刑,四人被判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三年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王某、黄某、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饶某提出犯意,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进行安排,起主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黄某积极参与,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参与,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于日前依法公开宣判四人犯绑架罪,其中被告人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三人刑期从八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踏实工作才是正道

  “只有踏实工作才是正道。”庭审后,看着平均年龄只有20多岁的四名青年沦为“阶下囚”,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袁壹惋惜地感叹道:“一步踏错,让他们失去的不仅是自由,还有美好的青春。”

  袁壹称,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在我国刑罚中,绑架罪,是一项重罪,其打击和惩罚的力度更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内江新闻网/内江晚报/游娅楠 记者 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