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子范某某(被害人,女,殁年39岁)因感情纠纷和离婚问题从成都市新都区返回犍为县南阳乡双龙村。当日晚23时左右,二人在犍为县南阳乡(原南大煤矿厂区)的住处,因情感问题再次发生争吵、抓扯。抓扯中,刘某某用手机充电线勒范某某颈部被挣脱后,又用房间内的网线缠绕并勒住范某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2016年4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犍为县公安局罗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系因绳索勒颈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认罪、悔罪及自首情节,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被告人刘某某获得了谅解,经查属实,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