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损害、损坏古树名木

  最高罚款3万元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埋设地下管线;

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刻划、钉钉、拴绳挂物等损害行为。

  同时对移植和砍伐古树名木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进行非法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偷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

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邓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