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男子曹某在成都任某工程现场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屡次伙同叶某某、王某某两人,先后三次盗窃工地钢筋83余吨。近日,成都大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职务侵占案件。

  曹某是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现场负责人,看到工地加工房内成堆的钢筋,他起了贪念。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曹某将26吨钢筋从加工房盗出,与王某某一起将这批钢筋拉到崇州市怀远镇卖给叶某某,获赃款8万余元。叶某某销赃获款98630元,并分给被告人王某某4千元。

  很快,三人开始合谋实施第二次盗窃。2018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由叶某某负责找货车,王某某带路到达目的地,曹某安排将钢筋加工房的31吨钢筋装车盗出,并将钢筋拉到崇州市怀远镇与叶某某见面。j之后三人将钢筋过磅后卖给叶某某事前联系的胡某,曹某获赃款88650元,叶某某获赃款21910元后分给王某某4千余元。一个月后,曹某三人在将工地26吨钢筋盗走并准备销赃时,被公司发觉,曹某遂叫叶某某、王某某将钢筋拉回加工房。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曹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将某工程有限公司拉到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工房,委托进行加工的价值人民币350450元的83吨钢筋盗出,并通过王某某拉到崇州市怀远镇卖给叶某某,叶某某明知该钢筋系赃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案发后,曹某、叶某某、王某某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作为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