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酒托女”和服务员分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扣押、退赔在案的赃款予以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后返还被害人。一审判决后,佘某和其余几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判决

  2020年3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刑初28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二十二项、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