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成都市康美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京东平台“康美龙大药房旗舰店”使用有“风湿骨痛关节炎腰椎痛活血化瘀”字样的标题对外销售药品,“化瘀”与“曹清华除湿止痛胶囊”说明书不符,无法提供宣传的相关依据;在其天猫店铺“康美龙大药房” 使用“金日 盐酸克林霉素凝胶10g 寻常性痤疮 祛痘”标题销售商品,在其天猫平台“康美龙大药房旗舰店”使用“金日盐酸克林霉素凝胶10g 寻常性痤疮 祛痘亮肤”标题对外销售药品,“祛痘亮肤”与“金日盐酸克林霉素凝胶”说明书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

  2021年5月13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