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近年来,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摔倒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后,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两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乘客是否因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摔伤,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案例一
公交车突然起步致乘客摔倒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0年4月3日,公交车司机杨某在多名乘客刚上车尚未落座的情况下,突然启动开车,导致乘客钟某某站立不稳,在车内摔倒受伤。后钟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庭审中,公交公司认为司机杨某在驾驶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钟某某未拉住扶手才导致摔伤,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对钟某某自行垫付的医疗费、外购药品等费用也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乘坐公交公司营运的公交客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钟某某存在“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相反,视频证据显示,公交公司驾驶员杨某在驾驶该车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提醒义务,有明显的疏忽行为。车辆起步时,车上包括钟某某在内的多名乘客还在车内行走,多名乘客在该车起步时都出现了比较剧烈的晃动。因此,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对钟某某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钟某某6万余元。
案例二
乘客未拉扶手摔伤法院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2019年10月15日,蒋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期间摔伤。车载监控视频显示,蒋某某上车后,没有拉扶手,脚跨在台阶上,双手在自己所携带包内翻找物品,导致摔倒受伤。此时,车内其他乘客没有出现因惯性向前的姿势或比较剧烈的身体晃动。事发后,蒋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与被告公交公司建立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蒋某某作为公交车乘客,理应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蒋某某因寻找包内物品未拉好安全扶手,导致摔倒受伤。同时段车内其他乘客没有出现因惯性向前的姿势或比较剧烈的身体晃动。因此,法院认为蒋某某对造成此次损伤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
由于公交公司已垫付蒋某某9万余元医疗费及护理费,最终,青羊区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蒋某某4万余元。蒋某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这些情况下,乘客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表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车运营公司作为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乘客提供公交运输服务并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但公交公司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有限度的,如果乘客不遵守乘车规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