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囹圄 5名被告分别以诈骗罪获刑
因涉嫌诈骗,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于2019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2019年11月8日,龙泉驿区检察院以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犯诈骗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龙泉驿区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一般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共谋实施诈骗,地位和作用大致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自的行为、地位、作用和情节等量刑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汪某某和杨某乙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处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5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某损失5000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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