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文莎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畅通“12315”投诉举报通道,积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月15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10起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月2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投诉,在雨城区羌江南路某药店销售的口罩标识标签存在问题。接投诉后,迅速派出执法人员4人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在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当场对该批次27包(200个/包)共计5400个口罩实施了暂扣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列二
2020年2月17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雨城区某鲜肉店未按公示的价格加价销售生猪肉。经调查核实,该店当事人对出售肉品进行了价格公示,但其中里脊肉(38元/斤)、精排(35元/斤)未按公示的32元/斤的公示价格进行出售。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雨城区某药房连锁雅州大道加盟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月26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四
雨城区百宝超市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0年1月27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五
雅安市雨城区某药房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一次性医用口罩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2020年1月27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六
雅安市雨城区某超市销售“鸡翅中”袋装食品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1月12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七
雅安市雨城区某药店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2020年1月30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八
雨城区某药房从没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月26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九
雨城某专科医院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1月10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十
雨城区某调味品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2020年1月09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
据悉,疫情发生以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局已受理“12315”消费者投诉和举报32起,处理3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0.2万元。立案查处药械经营单位销售的医用口罩存在无中文标识、来源不明、“早产”、假冒等案件8件,罚款7.09万元,没收不合格口罩7000只;对未明码标价、加价销售的药品、生猪肉、预包装食品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4万元的行政处罚;立案查处3件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和过期医疗用品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