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袁城霖)3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微信公众号获悉,日前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对大竹县贺家湾煤矿非法采矿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大竹县贺家湾煤矿非法采矿罪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

  该案是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书,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查处的非法采矿案件,系达州市首例特大非法采矿案件,

  大竹县贺家湾煤矿位于大竹县八渡乡,始建于1995年,期间执行合伙人几度变更。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族通过承包经营、收购股权等形式实现了对贺家湾煤矿生产经营的实际掌控。

  2014年张某某授意安排矿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对煤炭资源进行盗采。2019年6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书》认定:大竹县贺家湾煤矿越界非法开采动用、破坏的煤炭资源价值数额共计2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大竹县贺家湾煤矿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对超越贺家湾煤矿合法开采范围的煤炭资源进行非法盗采,造成煤炭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大竹县贺家湾煤矿及非法采矿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上述刑罚,并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