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

  不服处罚决定,称修路也有公益目的

  拿到森林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何元能觉得难以接受。2018年11月14日,他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申请延期缴纳罚款。随后,其延期半年缴纳罚款被批准。

  不过,何元能不服这样的处罚决定,“认为处罚有点重。”他的理由是,在原有便道上加宽时,便道两旁没有林木,连杂草都很少见,根本谈不上林地,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却以他损坏占用林地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与事实不符。他还称,在山上加宽修道路不仅出于个人目的,也是为了方便村民和仁和区打火队队员上山巡查,修路也有公益目的。

  2019年5月7日,何元能向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唐某、吴某、阮某等三位村民作为证人出庭,证明何元能为了出行和运输芒果、蔬菜和肥料等,将原来仅1米至2米多宽的便道进行扩建,在扩建的便道两旁只有部分山茅草,同时,何元能扩建道路不仅利于本人,也为村民和护林队上山提供了便捷,有一定公益性。

 ↑困难证明 ↑困难证明

  在庭审中,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辩称,修建道路占用的土地为啊喇乡旺牛村大村组集体所有的林地,林种为用材林及经济林,并非何元能所说的“五荒土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的规定“林地上的道路在未经依法批准变更为公路等建设用地的,其地类性质仍然属于林地”。何元能申辩的“因家庭困难,为发展经济,运输肥料和水果,为防火提供便利”也不能成为其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

 ↑何元能家的土坯房 ↑何元能家的土坯房

  争议焦点:

  是否占用林地,处罚尺度是否恰当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森林法,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具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何元能扩建道路的行为是否存在占用林地情形,以及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尺度是否恰当。

  法院认为,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进行了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充分证明何元能扩建道路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林地,何元能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集体林地上私自扩建道路,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该局认定何元能扩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系依据现场勘验和林业技术检测所得,法院予以确认。

  同时,根据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以及《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条“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何元能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对何元能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何元能称其未占用林地且处罚依据认定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何元能提出其出于公益目的扩建道路的抗辩,不能成为其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019年7月2日,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元能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