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夏某捕捞的野生鱼。犯罪嫌疑人夏某捕捞的野生鱼。

  4月21日上午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木头派出所民警到金垭镇三峡村的住处对夏某进行入户调查,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发现夏某家中藏有政府明令禁止的用于捕鱼的升压器、电瓶等物,遂对夏某住宅依法进行了搜查,在其家中发现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带电线的渔网、电子逆变器、电鱼杆及其他若干捕捞工具,民警依法将其扣押。根据犯罪嫌疑人夏某的供述,其将非法捕捞的鱼贩卖给金垭镇蹬子河社区某餐饮店,后民警依法在该餐饮店负一楼水池内查获了犯罪嫌疑人夏某非法捕捞贩卖后剩余的野生鲤鱼两条、鲫鱼四条、白鲢两条,根据相关规定,民警在对查获的鱼类进行拍照固定后已将其放归洲河。

  犯罪嫌疑人夏某从3月3日开始,在达州市达川区洲河流域的渡口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为躲避渔政执法检查和巡视每次非法捕捞时间为凌晨2点到5点,非法捕捞方式为电网捕捞和盖网捕捞。非法捕捞结束后通过电话联系买主,双方固定在金垭镇蹬子河社区原申家老码头一带进行交易。其非法捕捞所得的鱼获以每斤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主要捕捞的种类为鲤鱼、鲫鱼及部分其他鱼类。买家在交易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账给犯罪嫌疑人夏某,截至2020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夏某共计收到鱼款8585.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夏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