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叫停”

  诉至法院

  请求判村委会及政府方退还保证金

  对此,蟠龙村村委会认为,当时大环境下允许安置项目边建边报,他们已为履行合同竭尽全力,获取了政府的部分批文;而石塘镇政府为了本地居民利益,出于职责和职能管理,在签合同后的几年中,不断向相关部门申请和报告要求解决蟠龙村安置点的建设施工手续,富诚石塘投资公司也同样不断申请,为合同能得到有效履行尽了最大努力。

  在村委会看来,造成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四川怡海房地产公司的不作为、不开工,并在此之后将工程转包给了另外的公司所造成。村委会称,该公司将工程转包之后,收取了1000多万元保证金,引发了大量的“保证金”事件,村委会还代为返还了保证金165万元,因此这部分也应当从500万元保证金中扣除。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15年11月4日,蟠龙村村委会以四川怡海房地产公司以自己名义、借用他人资质及资产证明进行招标,在中标后又将项目整体转包造成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且协议的内容与协议所依托的政策相违背,现安置点项目政府又暂不立项,造成《建设协议》和《补充协议》在事实上不能履行,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合同目的,请求法院判《建设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

  洪旭介绍,2016年3月,四川怡海房地产公司为了挽回损失,也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建设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判决石塘镇蟠龙村村委会、石塘镇政府、涪城区富诚石塘投资公司退还保证金500万元及利息,以及各项开发建设费用近3000万元等。

  洪旭称,之所以同时起诉石塘镇政府,因为《建设协议》载明“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不履行相关义务,由监证方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村委会退回保证金并付息

  镇政府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2016年12月30日,法院对蟠龙村村委会起诉的内容作出判决:《建设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不过,理由是“涉案工程本身未经报建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施工许可等程序,且至今仍未完成”。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因为案涉《建设协议》和《补充协议》被判确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500万元保证金应当退还,且应支付利息。

  2017年7月20日,四川怡海房地产公司起诉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石塘镇蟠龙村村委会向四川怡海房地产公司退还保证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退还拆迁费35万元并支付利息。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人民政府与涪城区富诚石塘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一审判决后,石塘镇政府等提起上诉。2018年12月18日,四川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四川怡海房地产公司前期开发建设费用的认定,蟠龙村村委会、石塘镇政府、富诚石塘投资公司则表示,即使四川怡海房地产公司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并发生相关费用,也需要经过相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确认。

  对此,洪旭表示,关于开发建设费用的认定,目前他们公司正在组织材料,将另案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