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停止侵权

  和美酒店公司将杨某芳、张某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芳、张某果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立即停止使用“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及服务标识;判令杨某芳、张某果变更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杨某芳、张某果认为,其分别经营的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均经合法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同时,名称并非“如家酒店”也非连锁经营,房间的价格、内部装潢等都有很大的差异,不会造成客人的混淆,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的经营范围与注册商标“如家”的核定服务项目属于同类服务项目,且在店招、宣传资料上使用“如家”字样,侵犯了和美酒店公司享有的“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在后注册并使用“如家”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案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和美酒店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分别赔偿损失1.4万元。

  张犁 张莲香 记者 周靖

  ■ 法官说法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公民、法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时必须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明确授权许可,否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商标专用权人,亦应当尽到妥善保护商标的义务,不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或可乘之机。

  法院在审理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正义、高效的营商环境,让人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也建议,地方政府应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期望,提高社会满意度和可及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