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吴雪梅 封面新闻记者 徐庆
8月31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获判。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作案工具“可视锚鱼”设备予以没收;被告人许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5487.3元用于增殖放流和生态修复。据悉,这是四川省首例利用“可视锚鱼”新型捕鱼工具在长江流域非法捕鱼案件。
四川省泸州市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许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污水处理厂长江流域使用“可视锚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许某捕获鲤鱼一条,重 4.355千克(因死亡已销毁)。
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可视锚鱼”设备作业原理与禁用的延绳滚钩耙刺相似,但捕鱼效率更高、危害更大,是禁止使用的渔具。本案案发流域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沱江口至弥陀镇缓冲区内,该流域内的生态价值不仅高于一般天然水域,而且高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也高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价值和生态修复费用为5487.3元。
许某所持可视锚鱼设备系网上购买,由黑色显示屏、黑色摄像头、连接线、鱼线、鱼竿、线盘、锚鱼钩等组成。摄像头位于鱼钩处,并与显示屏相连。钓鱼人通过显示屏监视钓钩处鱼类活动情况,发现鱼类靠近,快速收竿,将钓钩刺穿鱼类身体,以挂刺的方式将鱼捕获。
龙马潭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可视锚鱼”设备等新型捕鱼工具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发较多。为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强化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源头治理措施,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问题,向龙马潭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市场上和互联网上的新型禁用渔具生产、销售监管。
该区市场监管局签收检察建议书后表示:将专题研究并制定详细的方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可视锚鱼”设备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强化源头监管。据悉,该案也是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宜宾市人民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会签《关于长江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办法》后,首例利用“可视锚鱼”新型捕鱼工具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