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照片480*480约23万像素拍摄照片480*480约23万像素

  [一审]

  图片传输中像素是否改变?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判败诉

  经过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先生使用案涉手机拍摄出的照片传输至电脑上查看显示的像素均为480x480,具体过程为案涉电话手表拍摄图片后,通过无线传输到李先生手机上的“小天才”软件,再从软件上下载至手机相册(这两个过程均无传输原图及下载原图的选项),李先生在通过电脑登录微信,将手机上的图片传输至电脑(该过程有原图选项),然后再在电脑上查看图片像素。该院认为图片在手表传输到手机软件,再从手机软件转存至手机相册的过程中,像素是否有改变,李先生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图片像素虽与摄像头像素成正比,但是李先生提供的照片不能排除在传输过程中像素有改变,故李先生欲以此证明案涉商品的摄像头像素不足200万的主张不能实现。另,李先生并未提交证据直接证明案涉商品的摄像头的像素的数值,案涉商品的购买链接网页及使用手册中均载明∶摄像头像素 200万。天才星公司提交《摄像头基数规格书》证明案涉商品的摄像头系/200万/固定焦距,像素1600×1200。

页面宣传的200万像素摄像头页面宣传的200万像素摄像头

  7月13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商品的摄像头像素不足200万,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随后,李先生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