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编号为(2013)营民初字第965号的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敖某兰与罗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兰以与被告罗某私下协商为由,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敖某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被告罗某在起诉状和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的出生年龄为1987年3月,而罗某身份证复印件显示,罗某实际是1984年10月出生,比敖某兰年长1岁。
而事实上,在上述民事案件发生时,敖某兰早已结婚,和丈夫刘某一起生活,而且还养育有一个孩子。
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敖某兰称,她此前从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递交过“同居析产纠纷案”的诉状,自己莫名其妙当了原告,此外,诉状中的签字也不是自己所签,至于诉状上与自己“同居”的男子罗某,她根本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