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介入]

  原被告确实不认识,签名系伪造

  经调查认定系虚假案件

  10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驱车前往本案另一位当事人罗某的老家,村里人表示,罗某常年在外打工并不在村里生活,其妻在营山县城照管孩子。

  按照上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诉状里的说法,罗某与敖某兰在2013年1月经人介绍恋爱后同居生活。对此,熟悉罗某的村民们表示并不认识敖某兰,早在2013年以前,罗某就已结婚成家,而且和妻子养育有一个孩子。

  红星新闻记者试图联系罗某未果,但罗某的父亲告诉记者,他听儿子提过这起诉讼,但他和儿子都不认识敖某兰,因为这个诉讼,儿子后来还专门回营山处理过这件事。

  2017年,在发现关乎女儿名节的诉讼存在造假的情况后,郭友琼带着女儿找到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举报。

  10月20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科主任任专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年在接到郭友琼母女反映的相关情况后,检查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并联系了在外打工的罗某回来了解情况,当时罗某和妻子一同来到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罗某跟敖某兰根本不认识,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也均未到营山县法院处理过此案。

  此外,那份留存在法院档案室里以“敖某兰”名义起诉罗某的诉状中,“敖某兰”这3个字也被查实并非敖某兰本人所签。2017年12月27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对敖某兰同居关系析财纠纷一案进行文件检验鉴定,送检三份检材上‘敖某兰’及落款时间字迹与提供的敖某兰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意见书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意见书

  2018年3月1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向营山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营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撤销该案件,经调查,敖某兰的证言证实了敖某兰与罗某互不认识,不存在与罗某同居析产纠纷案,也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过该案,根本不存在该案,罗某证言证实两人互不认识,更未到营山县人民法院处理过该案。同时,该案中敖某兰所签字,经鉴定,并非是敖某兰所签,该案系虚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