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被查获后,代某、徐某、李某共凑资5万元给彭某,让彭某去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杨某、徐某等人,多次在彭山、仁寿境内李某等人开设的赌博场所内聚众赌博。

  2018年9月初至10月6日期间,李某、金某等人商定,继续按照彭山赌场的经营模式在仁寿开设赌场,赖某、李某某加入坐闲家当股东,同样邀约了身患重病的王某当“赌场名义老板”,雇佣了发牌、抽头、望风、头钱保管等人员。赌场每天14时至18时进行赌博,赌场日均抽头4至5万元,经营20余天,截止2018年10月6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共抽头80余万元。

  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某某等人不断变换赌博场所。在开设赌场期间,李某某、徐某、代某等人得知周围群众反应强烈,三人商议从赌场每日提取的抽头钱中预留2000元作为打点关系资金,向公职人员行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代某、徐某等35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等15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某、代某、徐某采用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代某、徐某在彭山开设赌场期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侵害了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构成行贿罪。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仁寿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代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结合前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人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实现了律师全覆盖,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案件一审承办法官张维维提醒:赌博危害巨大,不仅摧残人的心理、耽误工作,影响家庭,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扰乱正常社会公共秩序。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为了自己和家人,请自觉远离“黄赌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