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某、代某某、胡某某为泄愤,故意损毁公司财物,造成经济损失近2.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其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被告人蒋某某、代某某、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案件承办法官李京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索要劳动报酬、务工费时,要合理合法进行,可以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到法院起诉,通过借助政府、法院的帮助,合法获得应得的报酬。不要一时冲动采取极端做法,以免于事无补还触犯法律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