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介绍,王忆穷在担任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010年通过向原云南省国土厅评审中心副主任白某等人打招呼的方式,为冉某在办理云南省盈江县盏西乡狮子山铅锌矿采矿权变更、采矿证延续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通过提供内部地质资料图,为冉某在确定四川省德扯弄巴石英岩矿是否含有锂矿提供帮助。2012年,王忆穷向冉某介绍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某、地勘处副处长贾某,为冉某的四川省德扯弄巴石英岩矿探矿权违规增加锂矿矿种提供帮助。

  2009年,王忆穷及丈夫杨某根据冉某所提先不出资、后以分红款补交出资的方式取得云南省盈江县盏西乡狮子山铅锌矿5%股份,该股份由冉某代持。

  2011年至2016年,冉某先后向王忆穷、杨某支付云南省狮子山铅锌矿股份利益合计770万元,王忆穷二人取得上述款项后未向冉某补交出资款。另,2012年左右,王忆穷先后收受冉某1万元、5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忆穷及其辩护人称,云南省狮子山铅锌矿兑现的770万元股份利益是基于杨某的个人投资、入股行为,确系正当股份利益并非贿款,王忆穷没有参与其中。

  成都市中院认为,经查,多位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杨某、王忆穷夫妇从未实际出资而占有云南省狮子山铅锌矿的股份,可见杨某该行为并非正常投资、入股行为。

  此外,王忆穷通过参与谈判、安排杨某签订相应协议书、提供账户收取股份利益、处置收取款项等方式参与了云南省狮子山铅锌矿股份利益的兑现、处置过程。并且,冉某是基于王忆穷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让王忆穷、杨某未出资但获得股份,实质是送给王忆穷“干股”。

  成都市中院指出,王忆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接受调查期间,王忆穷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0年11月6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忆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受贿所得人民币993万元、金条1根,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