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2月17日,记者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张某等36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巴中市涉及被告人人数最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 供图

  其中,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损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

  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 供图

  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被告人陈某在混“社会”过程中吸纳了被告人张某以及其他被告人加入其组织,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张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打击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对平昌县城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对柴油、KTV和酒水行业经营、竞争等形成重要影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经营、生活以及国家机关行使工作职能,严重破坏了平昌县城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通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张某等36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