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12月17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四川雅安天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付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查明,2012年以来,以贾某汉(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视政府禁令,多次组织或参与实施乌木采挖活动并借此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为达到对永兴片区乌木采挖行业实现垄断控制的目的,其骨干成员贾某龙(已判决)通过行贿和吃请等方式,拉拢时任天全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付某。

  付某在执法过程中,多次包庇、纵容以贾易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纵容其实施非法采挖乌木和因采挖乌木引发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未依法立案查处。

  另查明,2013年4月至2018年1月,付某先后利用在天全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天全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天全县城厢派出所工作期间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价值4.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3.94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以贾某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对该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包庇或者放纵,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付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