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明知闵某某喝了大量白酒仍将摩托车交由闵某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古蔺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