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类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标准

  (十八)对于基础科学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科学价值以及对所在行业或领域的社会贡献等,不把论文数量作为职称评审等人才评价的强制标准。

  (十九)对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评价专利发明和运用、成果转化和推广、创办领办企业以及产学研协同等方面,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注重评价成果创新性、技术转移能力和科技金融要素整合能力以及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一)对于实验技术和科研条件保障人才,以行业专家和服务对象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工作绩效、社会影响力或作用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二)对于科学普及类科技人才,注重评价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作品创作和科学普及推广等方面的能力素质、工作绩效及社会影响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六、加强对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

  (二十三)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其履行职能职责情况,包括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效及成果学术价值等。

  (二十四)对于基础前沿类研究机构,注重评估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实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估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篇。

  (二十五)对于应用技术开发类研究机构,注重评估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六)对于公益类研究机构,注重评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突出考察其实现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七、加强论文发表的支出管理

  (二十七)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发挥同行评议在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二十八)对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允许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据实列支,其他论文发表均不得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九)对于发表在国家“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以及省级“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级财政资金中列支。不得使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奖励论文发表。不得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八、强化监督检查宣传

  (三十)开展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存在严重“唯论文”问题或存在奖励论文发表的相关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项目评审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十一)相关单位要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要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学术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仍然“挂名”的,要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二)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得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