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10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宜府〔202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霞,女,汉族,1994年9月出生,生前系宜宾市江安县大妙镇胜利村村民。2019年3月23日,张霞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风村九组鸭头河勇救落水女孩李某某(4岁),因河水寒凉和体力不支,不幸溺水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