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等。

  哪些部门、机构、有关单位具有监管义务?违反规定谁来监督?

  在日常生活中,偶尔看到有人将电动车推进高层民用建筑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行为,在《规定》实施以后,这些行为都“要不得”,对于这些“要不得”的行为,谁负有相关职责呢?

  《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规定》要求,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及统一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居(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同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营运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共同营造消防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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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