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栏题指标
设立镇部分指标
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高原地区拟设镇域户籍人口(或实有人口)分别不低于6万人、3万人、1.5万人、1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各镇的平均值,政府驻地(即建成区)户籍人口(或实有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低于20%。
经济条件方面,拟设镇的乡,工商业企业数在本县(市、区)所辖乡中处于领先水平(位于前20%),对拥有规模以上工商业企业的乡可优先考虑。
较大规模街道拆分
特大城市地区,街道面积应超过15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5万人。
大城市及以下城市,街道面积应超过12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2万人。
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两项指标中只有一项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不予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