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一场突如其来的大暴雨引发洪灾,造成渔塘内活鱼流失。鱼塘主认为是附近某在建工程施工方毁坏渔塘排水沟导致,遂将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8万元,近日,邛崃市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对因天灾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法律解读。

  2007年6月29日,李某承包了邛崃市高埂街道火星村的两处渔塘,合计面积73.9亩。2019年,成都某路桥公司负责的天新邛快速路邛崃段开始施工。由于施工需要,路桥公司征用李某承包的一处约12亩的小渔塘,另一处渔塘约50亩仍由李某经营。

  2020年春节后,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掘的建渣堵住了小渔塘的排水沟,由于大渔塘无自己独立的排水沟,需通过小鱼塘排水沟排水,该排水沟堵塞会导致大鱼塘漫塘。李某发现后多次向路桥公司反映,要求其修通小渔塘的排水沟,但双方一直未就修建排水沟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8月17日,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引发洪灾。由于李某的大渔塘水位相对低于周边,洪水无法及时排出,导致渔塘漫塘,塘内活鱼大量流失。

  事情发生后,李某于今年2月将路桥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各项损失88万元。

  近日,邛崃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自述,其之前在受损渔塘内投放了鱼苗3万余,并于2020年六七月份期间投放魚饲料45吨,按照正常生长速度,洪水发生时后塘内的鱼苗应该生长到近6万斤,经济损失约88万元,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损失的大小。

  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李某曾表示自己的渔塘是循环式养鱼。李某作为一个从2008年开始经营养鱼的人,自然明白排水沟的重要性,应该在排水沟被征用后自行修建排水沟,由于李某不能证明其具体损失88万元的由来,也不能证明损失与路桥公司损害排水沟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不能证明被告挖断渔塘排水沟是李某遭受损失的唯一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自述的损失未得被告认可,也无相关专业机构的权威评估,不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李某受到的损失是因为灾害性天气导致大量地表层水共同流向其承租经营的渔塘,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鉴于李某未举证证明其鱼类流失损失的详细数额,同时被告主动提出自愿补偿3万元和修复排水沟管,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邛崃市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补偿李某损失3万元,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涉及到“相邻权”和“排水关系”两个关键词。《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自然流水排放是指天然低地处面对自然流水,有承水义务,其他类型土地面对自然流水,有过水义务。人工流水排放是指人工流水创造方不得影响其他土地正常排水,不得向低地排水,低地也无承水义务。在本案中,除大渔塘损失难以认定外,由于大渔塘本来就为附近低地,即使李某被征用的小渔塘排水畅通,面对罕见的自然特大暴雨,大渔塘仍会出现漫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