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

  业主大会不让装且存在安全隐患

  锦江区法院于今年4月进行了两次审理。

  庭审中,原告陈女士夫妻俩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为他们提供物业服务,即包含出具《同意证明》。另外,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颁布规范性文件,均大力倡导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因此,物业公司拒不出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

  那为什么物业公司不同意出具证明呢?物业公司辩称,案涉小区报建于2006年,2008年交房,属于老旧小区,在建设之时,无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的规划、设计以及相关消防、供电设施,且陈女士购买的车库系地下车库,属于封闭空间,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小区部分业主也曾向物业公司表示,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侵犯其合法权利,业主大会目前没有同意业主在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综上,物业公司认为不能为原告提供任何协助义务。

  法院

  在充电桩上充电新能源汽车才有使用价值

  庭审中,法院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存在安全隐患和必须通过业主大会同意的说法,做出了解释。

  由于物业公司未对安全隐患进行举证,法院认为是主观判断,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而安装充电桩需经小区统一的电气化改造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说法,混淆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别,其意见也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要求,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现行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之规定,原告购买的电动汽车标注使用的新能源为电能,而电动汽车需要安装充电桩充电,这也是体现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以及停车位用途的直接方式。所以,原告该行为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

  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的诉请,予以支持,并判决原告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物业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