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模式:“信托制”或打破公共收益去向不清现状

  通过连日来的深入调查走访,记者还接触到了一种颇受好评的物业服务模式——“信托制”。经了解,“信托制”是运用信托理念,重建业主、业委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业主将物业费与公共收益设立为信托财产,业主大会作为委托人,物业企业作为受托人,全体业主作为受益人,物业企业依照约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获得管理人酬金。它的特点是所有收益包括公共收益、物业费等全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通常情况下所有收益90%用于服务小区,10%作为物业公司酬金,酬金最多不超过15%。

  对此,记者走访了成都两个实行“信托制”的小区。在成都风华苑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说道:“我们小区有400多户住户,之前的物业公司只收钱不办事,钱怎么花的我们都不清楚,尤其不知道小区公共收益的去向,因此那时对物业的信任度不高,物业缴纳费率也低。”该负责人表示,去年1月1日,该小区正式引入“信托制”,物业公司只收取小区所有公共收益的15%作为利润,剩下的85%存入业委会账户。“存入业委会的钱,除去人力成本、保障业委会正常运转等,其他的都用于小区维护管理,并且这种制度必须要公开财务明细。”该负责人说。

  另外,成都锦绣花园小区曾经也存在与风华苑小区相似的困境,该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小区实行包干制,物业从来不愿用自己的钱来修缮小区,只有靠居民自己出钱,公共收益来源和支出也从来不清楚……”去年11月,锦绣花园小区开始实行“信托制”,“只过了10个月时间,小区业委会账户上的公共收益就存有100多万元。”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说,除去小区物业公司员工工资、小区设备维修经费、给物业公司10%的酬金等各项支出外,每月公共收益还能结余至少15万元,有足够的资金提升小区品质。

  日前,记者联系上推行“信托制”的某物业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刘强介绍,“信托制”其实不是成都独创,北京早在10多年前就已经推行,成都是从去年开始才推行,至今全市已有20多个小区在实行。刘强坦言,由于“信托制”对物业管理行业存在利益冲击,目前实行该模式的物业企业并不多见。

  专家说法 业主维权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可以处罚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四川大学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王素珍表示,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权、知情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物业公司如果存在不公开公共收益和拒不分配公共收益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承担民事责任,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所有业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物业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请求物业返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公共收益,然后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同时,王素珍提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述行为除了构成民事侵权外,同时还构成行政违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今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且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