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卢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批咖啡,随后以该咖啡含有非法添加物,起诉商家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商家发现,卢某并非一般消费者,而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索赔能获法院支持吗?如何对“知假买假”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准确界定?日前,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商家退还了卢某所有货款,并支付赔偿款。

  网购咖啡添加药物职业打假人出手

  2020年6月23日,卢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花费2395.9元购买了某品牌“男士养生速溶咖啡”12盒。次月,卢某再次购买相同产品18盒,并支付货款3694元。该咖啡产品外包装显示,成分为蓝山咖啡冻干粉、植脂末、木糖醇和枸杞提取物。

  不久后,卢某将该商贸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购买的这些咖啡非法添加了他达拉非,该物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明确被列入“增强免疫力功能产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卢某遂请求法院判令商贸公司退还自己购物货款6089.9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款金60899元。

  “原告起诉店家的案件多达30件案件,属于职业打假人……国家保护的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真正消费者,而原告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知假买假!”在法庭上,某商贸公司辩称,卢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并非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咖啡。另外,商贸公司提出自己是产品的销售方,并非生产方,且审查了产品的相关资质才进行销售,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后经卢某申请,法院委托检验机构对案涉咖啡样品中是否含有他达拉非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咖啡样品中的确含有他达拉非成分,含量为3.75g/kg。

  食品事关生命健康法院判决10倍赔偿

  对于商贸公司提出的“卢某并非消费者,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因此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本案是因食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即便卢某“知假买假”,被告仍然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法院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商贸公司提出的已尽到审查义务的抗辩,法院认为,商贸公司销售的咖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虽然提交了涉案咖啡在2017年8月5日的检测报告,拟证明对案涉产品尽到了审查义务。但是最新的检验报告已经明确,该咖啡经检验含有他达拉非,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质保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对卢某要求商家退还购物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后,龙泉驿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原告卢某货款6089.9元,支付赔偿款608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