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转非”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注销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凡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内容的培训机构须于 2021年 12 月 31 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原办学许可证中涉及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的内容自动失效。

  二、注销或变更营利性机构登记

  营利性机构注销的,可通过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两种方式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营利性机构继续存续的,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可继续依法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三、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

  营利性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同时验、交原办学许可证。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在要件齐全、填写规范、符合登记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川办发〔2018〕95 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完成名称预登记,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承诺实施实名制管理教员和学员等手续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方可颁发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

  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内容应填写规范,学校类型须填写“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内容须填写申请书内载明的且属于原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登记的办学内容,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备注中写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四、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营利性机构举办者向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非营利性机构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须保留原营利性机构的相关企业法人单位名称中的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名称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登记机关在机构预登记核名时,应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同时应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要求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赠承诺书》,并将告知书、捐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告知举办者、出资人。

  举办者凭《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在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出资人将不少于 50 万元的开办资金存入验资账户,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举办者在要件齐全、填写规范、符合登记审批的条件下,提交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要件,由审批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内载明的业务范围须与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内载明的办学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增减。

  现有机构在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后,要及时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并将验资款转入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同时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应报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