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转非”完成之前不得招生及收费

  《通知》强调,所有营利性机构在“营转非”完成之前,须停止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招生及收费行为。

  已在教育厅进行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期间不得售卖新课,其办理流程参照线下培训机构操作路径执行。经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批通过的线上培训机构,依法取得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后,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方可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活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仍未完成上述工作的线上营利性机构,按照国家“双减”政策规定,教育厅终止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资格,并将名单告知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取消原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

  由营利性机构设立且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教学点,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和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其流程参照营利性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执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仍未完成上述工作的教学点,将按照国家“双减”政策规定,终止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资格。

  本通知发文前已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须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按照有关要求重新核发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未达到重新审批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重新审批条件的或拒不整改的,不予核发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情况予以变更或撤销非营利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