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某某趁与被害未成年人张某某(案发时未满12周岁)单独相处之际,在其出租房及住宅对被害人进行2次猥亵,并在2020年8月24日将被害未成年人张某某带至其家中实施奸淫。
事发后,被害人张某某将其被龚某某奸淫的情况告诉龚某某的女儿龚某甲,龚某甲遂带被害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其猥亵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谅解,但龚某某对强奸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不予认可。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由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龚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犯罪行为,被告人龚某某所提未使用暴力或特别手段,强奸罪不成立的辩解意见,承办人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综合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儿童表达能力,且被害人身体检查其处女膜不完整,从其内裤特殊部位所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受害人张某某、被告龚某某DNA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构成强奸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龚某某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强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之规定,对被告人龚某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被害人系留守儿童及被害人父母的信任,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强奸,其虽取得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谅解,也不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
综上,为切实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等态度情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办案法官赵倩:本案是一起代为照顾监护儿童人员性侵留守儿童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居住、教育等客观条件限制,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的情形常有,由此导致大量留守儿童出现。这部分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和有效监护,加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更易受到伤害。
本案中,受害人第一次被强制猥亵后,并未意识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也未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诉说,错过了有效自我保护的有利时机。这也显示了我国目前对儿童性别意识及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位,凸显了家长对孩子监护看管上的疏忽。被告人龚某某虽到案后拒不承认强奸受害人,但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事实,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其被告有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法院维护法律尊严,坚守公平正义,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精神。
(张倏越 刘沫汝 赵银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