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刘某不服射洪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遂宁中院,请求“依法改判,其不应当退回20万彩礼”。遂宁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该案件成为遂宁法院规范高价彩礼的典型案件。
事情还得从8年前说起——
王某勇与刘某于2013年认识,2014年双方同居后不久,王某勇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20年2月刑满出狱。期间刘某与他人结婚并育有一子后离婚。
王某勇出狱后,刘某收到王某勇父亲转账支付的23.2万元彩礼后,于2020年3月12日与王某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又于2020年4月27日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仅为45天。2020年5月,刘某与其他案外人登记结婚。
2021年3月17日,王某勇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射洪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其24万元。
射洪市法院立案后,经审理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王某勇与刘某结婚45天后即离婚,刘某收到的23.2万元具有彩礼性质的款项由王某勇父亲王某友支付;王某勇刑满释放不久,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依靠其父母接济,大额彩礼的支付必将导致给付人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射洪市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返还王某勇彩礼款20万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遂宁中院提起上诉。其认为自己与王某勇于2013年开始恋爱随后同居,原审法院仅以结婚时间较短作为考虑因素,未充分保护妇女权益;原审法院认定王某勇因给付彩礼数额较大而造成生活困难也没有事实依据。
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遂宁中院认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刘某返还王某勇彩礼款20万元并无不妥,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遂宁中院认定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彩礼是礼但不能过度,传统礼节中的纳征之礼寄托着吉祥喜庆的寓意,不应变成令人诟病的“天价彩礼”。倡导移风易俗、抵制“天价彩礼”,让彩礼回归本意、婚姻回归本质。
(来源: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