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打官司
挂靠运营 保险赔偿该谁领?
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黑水县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发时胥某敏持A2驾驶证,罗某强原来持有的C1驾驶证已逾期未换证。悬挂川A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某联运物流公司(2021年1月13日该司名称变更为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悬挂川B牌照的挂车挂靠在江油市某运输公司,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的实际车主均为罗某强。
事故发生后,胥某敏和罗某强的家属分别将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邛崃分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今年9月,在邛崃市法院主持下,胥某敏家属与保险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万元中的一半10万元给胥某敏家属。因对另一半赔偿款存在异议,罗某强父母及其代理人未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罗某强父母及其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16.5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无异议;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限额为33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无证据证明罗某强系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所以保险公司已与登记车主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将车辆损失费16.5万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转入第一受益人某融资租赁公司账户,原告无权请求赔偿。
作为第二被告的某汽车租赁公司未出庭作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悬挂川A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成都某联运物流公司(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为川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33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含不计免赔险)等。2020年3月9日,双方约定自2020年3月10日0时起在上述保险单项下特别约定增加如下内容“某融资租赁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未经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保、减保或批改;保险赔款必须支付给第一受益人或者第一受益人书面授权的第三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在黑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下,保险公司与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按照全额50%比例支付机动车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赔偿款。今年4月29日,保险公司将全额50%的机动车损失险赔偿款即16.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保单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因两名死者近亲属未向该保险公司提交其所需的证明材料,该保险公司未支付全额50%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