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挂靠合同对挂靠双方均有约束力

  今年8月,邛崃市法院立案受理了胥某敏父母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胥某敏父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赔偿款。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罗某强父母明确表示放弃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赔偿款的权利,同意该款由胥某敏亲属单独享有。

  法院还查明,2020年3月12日,罗某强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营运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罗某强将川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罗某强自主经营车辆,产生的一切效益、责任、损失均由罗某强享有和承担。该公司为罗某强提供车辆营运服务,罗某强每月向该公司支付200元服务费。

  罗某强父母当庭陈述,罗某强可能从某融资租赁公司处取得川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邛崃市法院要求其庭后对该事实进行核实并提交相关证据,但原告逾期未回复也未提交证据。

  那么,罗某强父母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剩余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强与某汽车租赁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签订的《汽车营运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成立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该合同内容,罗某强将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对外以该公司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故双方之间形成挂靠关系。而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是作为一个整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一方的行为即能代表全体。本案中,某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保险公司在黑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对作为挂靠人的罗某强同样具有约束力,且罗某强父母作为其继承人,在庭审中也对该协议所涉保险理赔款金额等未提出异议。因此,在保险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已经完成理赔款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罗某强父母再次主张保险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根据相关法律,邛崃市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罗某强父母的诉讼请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