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5日,40岁的宋某琼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宋某琼死后,其家属宋某莫、车某英、邓某红、邓某淇将成都某电器集团、新津某某厨房用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以及安装工郑某平诉至法院。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了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判决新津某某厨房用具经营部向宋某莫、车某英、邓某红、邓某淇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99729.85元。
突遭横祸 居民使用热水器触电身亡
家住新都区的宋某琼与宋某红是两姐妹,为改善父母的家里洗浴条件,2019年12月16日,姐姐宋某红在某某经营部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及相关辅助材料。该经营部告知宋某红只要购买成都某电器集团生产的电热水器产品,成都某电器集团就会委托专业安装人员上门安装、调试并指导使用。
当日,宋某红向经营部经营者徐某支付款项1860元,经营部通知安装工郑某平上门安装。接到通知后,郑某平约上案外人马某根跟随宋某红前往父母家中,在电源插座无地线的情况下将案涉电热水器安装于洗浴间内。安装完毕后,某某经营部向郑某平支付了100元安装费,郑某平分给马某根50元。某某经营部在产品安装卡上盖章,并填写了用户联系电话、用户地址、产品型号、购机商店、安装日期等,但安装材料使用清单、安装人员签字以及客户签字确认等信息未填写。
2020年4月25日,妹妹宋某琼在使用案涉电热水器洗浴的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认为,宋某琼属于触电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