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收受财物近500万元,部分用于儿子留学

  上述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贺雪梅伙同其丈夫李俊(另案处理),利用后者担任西昌市市长、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项目引进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承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486.57万元。

  其中,李俊利用担任西昌市政府市长、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西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个事项上提供帮助,其和贺雪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2.5万元,美元8.83万元(折合人民币53.82万元)。

  2012年8月,贺雪梅以支付马某(贺雪梅之子、李俊继子)到美国读书所需保证金为由,通过马某银行帐户收受张某人民币60万元。据贺雪梅供述,彼时其收到儿子老师的通知,马某出国需要以马某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并存入60万元保证金。贺雪梅就此询问李俊,“可不可以让张某去帮忙交这60万元”,李俊没有反对。

  张某证实称,为了其在西昌的某项目能顺利推进,接到贺雪梅电话后,他当即表示“此事由自己来办”。据李俊证言,其对张某代为交费一事予以“默许”,并认为这些钱系“张某在实施项目中为了得到关照而送的钱”,因此从未归还,而张某也未曾要过。

  2012年,西昌邛海边一小区修好后,贺雪梅和李俊商量,准备以家中亲属名义购买一套。不久,贺雪梅要求张某陪着看房,并告知收款账户和房款金额,让他帮忙支付。张某称,自己为了维持与李俊、贺雪梅夫妇的关系,便将这笔钱送给了对方,“没有打算要回来”。贺雪梅将此事告诉李俊,李俊同样没有反对。

  此外,2013年2月,贺雪梅还收受了张某存有150万元的一个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用于炒股。李俊知晓后予以默认。同年7月,张某以祝贺贺雪梅之子马某出国留学的名义,送给李俊、贺雪梅2万美元现金(折合人民币12.19万元)。同月,张某在成都将其名下的一张信用卡送给贺雪梅和李俊,此后贺雪梅将该信用卡交由马某在美国使用。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马某使用该信用卡消费用共计6.8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63万元),均由张某偿还。

  2012年至2019年间,李俊还为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政策优惠、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与贺雪梅先后6次收受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给予的钱款共计美元22万元(折合人民币145.55万元)、欧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81万元);同时,两人为西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给予的钱款共计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89万元)、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