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卖家退款 驳回买家10倍索赔请求

  对于这起官司,谌光辉说当初开庭时之所以不同意调解,也是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自己知道这种售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因为还有很多摊贩和自己一样,他们也想知道答案。

  2021年12月30日,谌光辉终于等来这起备受全国网友关注的“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的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子”此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费赔偿的案件,被告谌光辉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小王子”通过网络在谌光辉处购买香肠,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规定,四川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备案管理,被告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等,“小王子”提出被告系无证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从“小王子”与“谌光辉”之间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结果可以看出,“小王子”是在了解了被告制作香肠的过程后,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2000元的现制香肠,双方还就是否要打包进行了沟通,说明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

  法院认为,“小王子”以香肠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要求被告退款并10倍赔偿,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现在原告未退货,被告未退款,导致此前购买的香肠已不具有原有价值,双方对香肠变质均有过错,应承担损失。

  最终,山西省介休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谌光辉退还“小王子”货款1000元,驳回“小王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李青峰表示,本案对于很多销售香肠腊肉等散装食品的小商贩来说,很有意义,这个判决结果给商贩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让各地特产走得更远,当然也希望商贩们自身能增强法律意识,坚守好食品安全的红线,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律师说法 自制香肠非预包装食品 不违反食品安全法
  

  “香肠是一种利用非常古老的食物生产和肉食保存技术的食物。四川的香肠,本身是四川的特产,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肠,是被告现制的香肠。原告购买的是被告自制的香肠,不是预包装食品,谌光辉的行为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该案的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青峰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从当庭举示的证据看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肠,非预先定量,也非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而是没有包装且现制作的食品。

  “老百姓(私人)销售其自制的香肠,法律并无禁止。谌光辉的行为既无违法,更没有造成损害,那么原告要求谌光辉因自身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李青峰解释称。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李青峰表示,本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实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肠(腊肠)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