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店招上有“青花椒”字样惹上了官司

  这起纠纷可以追溯到4个月前。2021年9月,万翠堂餐饮公司以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青花椒鱼火锅”中未经许可使用其“青花椒”商标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50000元。

  五阿婆火锅店老板邹利勇告诉记者,一开始接到法院传票,还以为是新型诈骗,直到拨打传票上的法官电话求证,才知道自己因为店招上的“青花椒”三个字被人告上了法庭。

  此前,万翠堂餐饮公司在饭店、餐厅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青花椒”文字商标和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

  2016年4月6日,万翠堂餐饮公司受让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 年 9 月 7 日,万翠堂餐饮公司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万翠堂餐饮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记者从本案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认为将案涉火锅店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同万翠堂餐饮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相比较,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的文字部分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虽然字体具有细微不同,但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一审判决后,案涉火锅店内青花椒的“青”字已被采用各种方式遮挡,店招也改为了“邹鱼匠花椒鱼火锅”。

  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了解到该案后,主动联系了五阿婆火锅店老板邹利勇,准备提供法律援助。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理律师冯建坤告诉记者:“2021年12月27日,从确定委托到草拟完上诉状并进行递交,只有两三个小时。”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冯建坤回忆,在细化当事人标注自身注册商标等使用情况、消费者的认知、行业习惯等内容后,他对该案有了初步判断,认为案情本身并不复杂。

  庭审交锋 焦点是店招使用“青花椒”是否侵权

  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万翠堂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现场,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青花椒”是特色菜品描述还是商标性使用?作为上诉人,五阿婆火锅店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某个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的使用,根本判断标准是客观上是否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鱼火锅”并不属于在餐饮服务上的商标性使用,只是对本店特色菜品的描述。

  “事实上,对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中小个体餐馆,由于消费者在选择餐馆时,首先考虑的是餐馆的菜品,而并非是餐馆的经营者主体或者品牌名称,因此中小餐馆一般都会将自身经营的特色或招牌菜放在店招上,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将‘青花椒鱼火锅’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冯建坤说。

  被上诉人万翠堂餐饮公司辩称,万翠堂餐饮公司作为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核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饭店、餐厅等服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尽管相关商标曾被其他主体多次申请宣告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均裁定予以维持。因此,尽管青花椒在调味品领域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在餐饮服务中却并非如此,“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万翠堂餐饮公司提出,涉案侵权标识被上诉人用于店招等处,属于突出使用,且使用方式及所使用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诉侵权标识的“青花椒”是否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五阿婆火锅店认为,从外形来看,被诉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名下的相关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中使用的“青花椒鱼火锅”并非是单独的“青花椒”文字,并且六个字均采用了大小一致的黑体字体,与案涉商标的书法字体存在差异,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此外,结合本案商标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上诉人的具体使用方式、四川餐饮行业习惯以及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等因素,被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一方面,四川消费者已经形成了“青花椒鱼”和“青花椒”是菜品和调味品而非商品品牌的认知。另一方面,《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原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对此,万翠堂餐饮公司代理律师展示了案涉商标的外观和注册证书,他表示,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对比,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工种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坚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最后,我们想要陈述的是,尽管答辩人因起诉维权受到了舆论的口诛笔伐,但这种维权行为亦有积极意义,一颗小小的花椒推动了川蜀大地、餐饮行业乃至广大民众的商标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觉醒,必将对相关领域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万翠堂餐饮公司代理律师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