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 上诉人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万翠堂餐饮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万翠堂餐饮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同时,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标识为“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虽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万翠堂餐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万翠堂餐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万翠堂餐饮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五阿婆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综上,省高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各方声音 朴实的道德直觉更能直达事物的本质

  此案有何典型意义?二审判决带给我们哪些启示?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到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法学专家、律师、行业协会负责人等。

  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处长赵梅评价认为,法院的判决很客观。宣判词客观表述了相关事实,各方阐述的意见依据的法律条款也非常清晰。结合该案,她提示,商标的注册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体,“不能说拥有了注册权就可以无限的进行维权,侵权还是要看个体的使用情况。”

  据了解,商标注册权指某个商标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回到该案中,万翠堂餐饮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同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据该案审判长刘楠介绍,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

  在确定万翠堂餐饮公司的使用范围中,需注意一个特定背景,即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

  “此案中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作为第43类商标注册,其应用场景包含饭店、餐厅、旅馆等,维权中将其延伸到商品领域,甚至延伸到传统、普通的菜品表述上,存在不妥或者权利滥用的情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张锋说,对于权利人滥用权利的,商户可以依法起诉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

  张锋进一步解释说,青花椒在一些商品类别上比如除开食品及其相关类别,就可以注册为商标,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会受到一些挑战和影响,甚至权利限制,“因此,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谨慎”。

  对此,赵梅也表示赞同,她说,“青花椒案”的关键在是否规范使用店招,该案的宣判给大家提了个醒,一方面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同时也要规范使用店招。“四川是一个在餐饮方面有特色的大省,希望我们的商家还有相关单位都能通过这个案件进一步增强商标的保护意识。”赵梅说。

  五阿婆火锅店老板之一、邹利勇的妻子杨彬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下来的时候,她是坚决不能认可的,“尽管没学过法,对有些规定也不是那么清楚,但我认为对方(起诉)就是一种‘碰瓷’的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十分关注此案,在得知审判结果后,他评价道:“朴实的道德直觉,往往会比各种说理技巧更能直达事物的本质。”

  在邓宏光看来,在法律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以“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作为其权利的保护边界,“青花椒作为常用调料与饭店具有内在的紧密关系,消费者看到饭店上的‘青花椒’,首先想到的是该饭店所提供菜品中使用的调料,而不会将‘青花椒’作为区别不同饭店经营者所提供餐饮服务的标识”。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最高目标。邓宏光说,一个好的判决,不仅让案件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更重要的是成为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四川高院的‘青花椒’商标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之一”。

  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王湖冬告诉记者:“目前我会已经开始着手编写‘四川花椒公用公共品牌建设方案’,打造更多包括花椒在内多个‘川字号’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以避免‘青花椒侵权’类似事件再次上演。”

  “我们对于裁判结果是满意的。”杨彬感叹,“现在我终于能把店铺的‘青’字挂回去了,心中十分感激社会各界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