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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花椒案”一场情理法的全民热议

  本报评论员

  当法槌落下,有网友感慨:青花椒是不需要普及的常识,自小便识,而多年以后,才知道还有个万翠堂……

  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这场官司并没有输家。而“青花椒案”注定要引起一场情理法的全民热议,这并不难猜。

  1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青花椒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最后结果是成都温江的五阿婆火锅店不构成侵权,二审胜诉。具体细节不再赘述,划重点:宣判词中提及——“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具有天然联系,极大降低了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为五阿婆火锅店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撑。

  如果将来有一天,国人的姓名也需要注册保护,“X伟”、“X建国”们一定噤若寒蝉……这个不太现实的预测其实在告诉我们,作为青花椒这种香类植物原产地之一的四川,对此案有多少本能的排斥。有的案子不需要审判结果,它的横空出世,在情、理方面对于人们就是一种莫大的冲击。

  是的,“不破不立”的说法古已有之,但有的东西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依然值得审慎地坚守。

  首先,商标法的“在先权利”和“显著性”,在“青花椒案”的第一季中,就曾引起广泛争议。的确,我开店在先,店招里有“青花椒”何错之有?再者,仅就“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这个词本身的语文意义而言,店家显然更想突出的,是“邹鱼匠”这个更具特色的前缀。值得长舒一口气的是,“青花椒案”二审,法庭认定被诉者使用“青花椒”系对特色菜品的描述,而非商标性使用,所以万翠堂方“无权干预和禁止”。

  其次,曾有法学专家质疑——“将带有地方特色的调料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是否不妥?”原因很简单,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商标的本质是保护创新的成果,而不是“碰瓷”的所谓依据。因此,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就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新冠肺炎疫情反复的当下,在小微企业生存遇到更多危机的今天,这一声质疑颇具现实意义。

  再者,在知识产权和商标法领域,法律是有“刚性”的——早在1940年,卓别林为了让他的第一部有声电影如期首映,也不得不将《独裁者》易名为《大独裁者》;与此同时,法律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柔性”——在“青花椒案”中,更有专家直言:朴实的道德直觉,往往会比各种说理技巧更直达事物的本质。人们之所以反感四川的多家餐饮企业因为在店招里使用了“青花椒”而坐上被告席,是因为这样的诉讼,其实违背了我们的常识、常情和常理。而如何在准确适用商标法的同时,体现和尊重普罗大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同样是司法之要义。

  正如日前的“江歌案”宣判,我国司法机关再一次有力地宣示——当道德失重时,正义总可期盼,法律亦不会缺席。

  前不久,在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学术交流会上,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以《循天理·遵国法·顺人情》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旗帜鲜明地指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

  诚哉斯言。天理与人情,在必要的时候,都需要法律的驰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王晗阳 见习记者 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