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赛车公司担责七成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地的卡丁车赛道于2018年4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成都某赛车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第三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含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针对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100元,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赔付),仅承保在卡丁车经营场所中的赛道、赛道出入口区域发生的保险事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各项证据,法院审理认为,成都某赛车公司作为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并未就驾驶规范、安全事项、风险防范和赛道情况进行充分地告知和讲解,且未提供卡丁车场的鉴定检验合格报告和关某所驾驶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有效证据,同时在事发弯道的地面和赛道边均无方向指示标志,足以说明成都某赛车公司在安全防范方面的不足,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关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与卡丁车驾驶活动时,明知王丹驾驶卡丁车不熟练,却鼓动王丹与其进行追逐,对于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丹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过培训的情况下,不顾自身的驾驶能力不足而开车互相追逐,亦未尽到足够谨慎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综合考虑此次事故的事发经过、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于王丹的损失由某赛车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丹自行承担10%的损失。

  综合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四川省2020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法院最终认定王丹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近26万元。

  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某赛车公司赔偿王丹18万余元,关某赔偿王丹5万余元。

  律师说法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认为,本案属于健康权纠纷,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并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为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并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承担“无过错责任”作为补充。

  其次,就赛车公司而言,其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依法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与王丹的受伤后果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其具体经营内容而言,所谓“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来说,包括对参加者是否适合参加赛车活动的资格审核,包括以告知及指示标志的形式向参加者充分告知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并提供足够的引导措施,包括确保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相关生产施工资质,还包括具备突发应急事故的处置及救援能力等。

  再次,鉴于法院在审理中已经查明关某和王丹对于事故发生确存在一定的过失、过错,因此在充分查明侵权事故起因的基础上酌定其二人与赛车公司分别承担责任,并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各项赔偿金额进行确定,也符合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立法精神。

  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赛事经营者应进一步谨慎、妥善地从各方面实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赛事参加者也应当对自身能力、他人能力及所参加项目的风险程度进行预估,否则在发生事故时仍不能免除自身所承担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