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赵女士与某商铺业主钟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从2020年11月起租用钟某的商铺5年用于经营,并当场支付了12万元的定金和租金。然而,签约两个多月后,赵女士突然收到钟某解除合同的短信通知,钟某表示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所签合同无效……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钟某返还原告赵女士支付的定金和租金12万元。

  签订租赁合同后 房东突然提出解约

  2019年5月,来自河南的赵女士与邛崃市某商铺业主钟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钟某将自己位于邛崃市城区临邛古城景区一处三层楼的商铺出租给赵女士做生意,租期5年,租期内前两年每年租金为26万元,后三年每年租金为27万元。协议同时约定,钟某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本合同,如钟某无故解除本合同,应当向赵女士支付违约金10万元。签订协议当日,赵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并预付房租2万元,钟某也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定金和租金。由于钟某的商铺当时正出租给另外的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0年11月1日,如有违约,钟某双倍退还定金。

  2019年7月的一天,赵女士收到钟某发给自己的一条手机短信,“因我无民事行为能力,我们签署的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现通知您于2019年7月15日前联系我,退还您支付的所有相关款项并废止相关协议,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对于房东钟某提出解约要求,赵女士当场短信拒绝“我们签署合同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我要求你严格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对于是否解除之前签订的《租赁协议》,双方多次沟通后,达成解除协议的一致意见,但在钟某是否应当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上迟迟不能达成一致。